《出生醫學證明》補發所需要的資料
兒童父母的書面申請;
兒童父母的有效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兒童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或兒童父母雙方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未入戶證明;
原簽發機構簽發材料復印件;
在左江日報或廣西日報刊登有遺失聲明的報紙一份。
特別說明
申請材料為A4紙并左上角裝訂:裝訂順序為補發登記表→兒童父母有效身份證復印件→兒童父母戶口簿復印件→其他申請材料→原簽發機構簽發材料復印件(包含:首次簽發登記表、存根、身份證復印件、嬰兒出生情況表等)。
領證人非兒童母親的,需要提供兒童母親的委托書、兒童父母和領證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只適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嬰兒。對于1996年1月1日前出生的公民,如需出生證明,以“出生公證書”為合法有效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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